对“启蒙理性”的讨论,是最近几年华人学界的一个热点。在我看来,这些讨论有一些新的洞见,但总体来说,论者对启蒙思想的实质的理解有很大偏差。
义理与因果的混淆
欧洲的启蒙,首先是由哲学家在学理层面对人类以往的理念系统的谬误的揭示及对如何克服这种谬误的一种倡导。哲学家们认为,以往历史上大多数人都依赖自己理性之外的所谓“权威”来获得指导生活的基本信念,但是,这种权威是靠不住的,并且,就算人们在“权威”那里获得了真理,只要这种真理没有被理解,也是没有价值的。这里所说的价值,并不是就这些真理的传播能否导致社会的改造或历史的演进而言,而是对每个个体的生活本身的内在价值而言。也就是说,启蒙思想家号召人们用自己的思考能力去把握生活的真谛,首先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把握直接就使人们的生活更有意义,而不是因为它会在随后的历史进程中造成更好的后果。
这正如,你看到有一群人在饮用有毒的水而不自知,你去劝阻他们不要喝这些水,首先是因为你认为喝这些水有害他们的健康,损害了他们自己,并不是因为怕他们得了病就不会给社会进步做贡献。像康德这样的哲学家,把人的理性和自律看成道德生活的前提,这正是继承了苏格拉底在“未经审思过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这句话中的基本理念。这样的话,我们要评价启蒙,就要首先对这种学理本身的基础进行反思,亦即义理层面的评价应该是最基本的评价。
但是,汉语学界对启蒙的反思,基本忽视这种义理的反思,而是一开始就进入与思想层面的启蒙运动貌似相关的政治历史事件的讨论。像杜维明所说的“启蒙心态”与现代性的关联、朱学勤等对启蒙与革命的因果关系的阐释、李泽厚等直接把(中国的)启蒙与救亡看成“双重变奏”,等等,都只关注启蒙对社会历史实际上似乎起到了什么作用,很少涉及启蒙思想在学理上是否有先验的依据的根本问题。
当然,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大都同时是社会活动家,他们不但力求在义理层面超越前人,也努力促成社会历史的变化。但是,一种思想在哲学理论层面是否成立,毕竟与这种思想在历史变迁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是不容混淆的不同层面的问题。很多人都以为法国革命的血腥是启蒙运动的直接结果,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不是那么确切无疑。在理念上,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的精神实质,正是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立人格,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目的王国”中的对等主体,与雅各宾的血腥专政理念恰好相反。另一方面,要在错综复杂的历史事件里理清一种思想与一个重大事件的因果关联,却不是一般的观察分析就能做到的。在我看来,具体历史事件之间的因果关联问题,是一个容易陷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混乱局面的雷区。
中国“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就我们现在所知的,大多数也以改造社会为己任。但是,他们对新思想义理方面的学理基础的兴趣接近于零。在基本还不知道如何去思考新思想中的义理根据之前,他们就把这新思想当作改变世界的灵丹妙药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盲从思想本身恰好就是启蒙思想家要摈弃的,我们怎么还能把他们看成是“启蒙”者呢?把他们的行为称作“启蒙”,就是论者忽视启蒙运动的义理层面、只看到其社会因果层面的结果。这样的话,他们的基本态度就是启蒙思想家要反对的,因为他们把当时被启蒙了以后过上新生活的人只当作工具,当作服务于随后的社会进程的工具。
总之,对启蒙进行反思,首先要从学理上追问,启蒙思想家设想的人的更好的生活状态,真是比以往的生活状态更好吗?其次,我们才问,启蒙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历史变迁?最后,还要回到这样一个问题:变迁后的人类生活是否变好了?对这最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又要依赖于第一个义理层面的关于什么是好生活的问题的回答。
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误读
常常有人说启蒙的理性主义导致了革命与专制,而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则导致了温和的民主改良。这种说法,乍一看,还真有点像。你瞧,英国人的哲学都是经验主义的,他们那里只发生过温文尔雅的“光荣革命”,不像盛产理性主义哲学家的欧洲大陆,动不动就流血、革命、专政。但稍微推敲一下,马上就会发现,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如上所述,理性主义的精髓是提倡每个人都要发挥自己独立判断、自主选择的潜能,而暴力与专政概念刚好与此相反。应该说,作为启蒙运动反弹的后来的浪漫主义运动,与暴力和专政的关系则是相当明显的。既然我们想些什么做些什么,都是我们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哪里还有理性不理性、启蒙不启蒙的区别?很多人以为抛弃了神权政治就属于启蒙理性,其实,这样的经济决定论也有强烈的反智倾向,也属于启蒙理性的对立面。
把英国民主制度的成功归功于经验主义的哲学,非常牵强。任何社会运动,如果不是出于本能的盲动,不可能被经验主义引导。这是因为,任何自觉的行动,都以对社会历史现状的价值判断为前提。我们要对现状先有一个“不应该这样而应该那样”的规范判断,才可能采取行动,把现状改变成我们认为“应该”的样子。但是,按照经验主义的思维方法,根本得不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区别。从经验主义的“是”永远推不出规范意义上的“应该”,这已是公认的原理。而像康德那样的理性主义者,却可以从纯粹理性的概念推演出“人是目的”这样的道德公理来。
像洛克、密尔这样的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者,当他们把经验主义推广到伦理政治领域时,是失败的。他们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所以看起来很有说服力和影响力,正是因为他们偷偷引进了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因为他们坚持了经验主义。像洛克的“自然状态”预设、密尔在《论自由》中对言论自由的绝对辩护,等等,都不是基于经验主义的事实判断,而是基于理性主义的道义论原则,尽管他们自己不一定明确意识到这一点。
杜维明教授、许纪霖教授经常提到,启蒙代表的是工具理性的张扬、价值理性的式微,而他们所说的工具理性,往往又特指科学理性。其实,现代科学理性,并不代表工具理性。工程技术是工具理性,而纯粹的科学却是和人文精神一脉相承的,追求的不是工具的有效性,而是理性本身对人的生活的内在价值。
从这个角度看,科学精神与价值理性相一致,它们都以人的自由、自律、自我认识、自我解放为目的。当然,科学也使我们能制造和使用更有效的工具,为技术提供理论基础,但这不是启蒙理性的要点。其实,价值理性的张扬,“人是目的”的伦理思想的张扬,正是启蒙哲学的核心,这与杜维明和许纪霖教授的理解刚好相反。我们想想看,启蒙就是要我们在思想层面抛弃奴性,这是真正的对价值理性的张扬,拒绝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怎么工具理性反而就成了它的旗帜了呢?
国人所谓的启蒙呢,也是恰好搞反了,把科学首先当作“富强”的工具,即把科学完全工具化。李泽厚所说的“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指的主要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启蒙”。为什么这样断言呢?因为,那个时期中国的所谓“启蒙”,并没有人先在义理层面对欧洲的启蒙思想进行理性的论证,所以不可能有真正的在“未经审思过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意义上的启蒙。在这样的视角下,把启蒙仅与工具理性相联系,也就看不到本来意义上的价值理性意义上的启蒙理性了。这样,中国近代史上的风风雨雨,就要另作别解了。
法政与启蒙的虚假对立
听朱学勤教授说过,“五四”以来的“文化革命”是试图改造人性,但人性是不可改造的。所以,我们要利用制度来制约人性的恶,才是正道。我同意朱教授人性不可改变的看法,但是,他好像还把“文化革命”看成与启蒙精神有内在的关联。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把启蒙理解成试图改变人性了。
但是,启蒙是要人不诉诸任何外在的权威去认识自我和世界,而以自己的内在理性为最后根据,不是要改造人性,而是要认识真理,获得生活的意义。当然,后现代思想家对这种启蒙思想有很严厉的批判,但这种批判虽然很热闹,对哲学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翻开西方出版的大部分哲学出版物看看,哲学家们并不怎么理睬这些后现代的批判,照样坚持证明自己的命题、反驳他人的谬误,以求真为己任。
我们知道,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但这不但不与启蒙理性相排斥,相反还要以某种程度的启蒙为前提。就拿立法来说,人们常说“不要人治要法治”,如果这个说法已经以民主政治为前提,那就是正确的。但是,在民主政治还不见影子的社会里,这就成了半吊子的说法,因为它把善法和恶法等量齐观,都不加区别地赋予其最高权威。说到底,我们要的是“人的自治”。
好的法治,正当的法治,其实就是“人通过法律的途径达到自治”。在解释清楚后,把这种“人的自治”称作“人治”也未尝不可。我们要反对的“人治”,其实只是“他治”,即一小帮人治人、另一大帮人被治。所以,简单说“要法治不要人治”,未必就会指向正确的含义。而启蒙理性,恰好就是要人们通过民主程序和法律制度来达到自治的理性。
这样的话,我们要自治,要自己为自己立法,就要自己去判断什么是善法什么是恶法。这恰恰要求我们首先接受启蒙,才会有勇气和能力进行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按照什么标准去判断呢?最主要的,是按照启蒙哲学中“人是目的”的原则去判断。我们的价值理性,就是以启蒙哲学家那里的自由主义学说为学理根据的。这样的话,怎么还会有“法政系”和“启蒙系”的冲突呢?
高扬个人主义导致道德沦丧?
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所谓用“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对启蒙理性进行反思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认为,启蒙运动中的理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理性,导致了对环境资源的无止境的掠夺,也导致了只顾当代人的利益和不顾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态度,也就是说,启蒙理性倡导人们自私自利,导致道德的全面沦丧。我再次申明,启蒙思想在多大程度上在事实上导致这些现象,我们可以讨论,但是把启蒙思想的内容作如是解释,是绝对的错误。
不用扯得太远,单从启蒙时期被系统化的最有影响力的道德学说的内容看,就与以上的说法南辕北辙。理性主义传统中的康德道德哲学,不但把所有现实的人看作是同等的“目的”,而且把所有未来的潜在的理性存在者都看成具有同等尊严的主体,与“经济人”概念背道而驰。
从经验主义出发的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被概括成一句话,道德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自私自利”的所谓“道德”也是相对立的。启蒙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人权概念,更是要我们把所有的人视为具有同等权利的人,这种概念怎么就被理解成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基础呢?
这里的混乱,主要是把启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曲解成提倡每个人都只应对自己的经济利益负责,不用顾及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在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的论争中,社群主义者那里就一直贯穿着这种曲解。一语道破的话,社群主义的拥护者对启蒙理性用理性得出的个体是价值的唯一可能载体的学理,曲解成一种否定个人可以脱离群体而存在的存在本体论。
社群主义者宣称,个体的自我认同只有在群体中才有可能,这有相当大的说服力。但是,这只能说明在某个层面的“认同问题”,而丝毫也不能推出,群体可独立于任何个体享受“快乐”、“尊严”、“情爱”这些生活的内在价值,而这些只有在个体中才能实现的内在价值,正是理解所有所谓“群体利益”的基础。坚持这样的个体主义,正是启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的精髓。
在这一点上,只有自由主义才有牢固的学理根据,社群主义的“价值观”只是混淆概念的结果。所以,这里的问题,不是意识形态的偏好问题,而是理论的真确性的问题。而这样的真确性标准,正是我们讨论任何哲学思想的首要问题。
至此,我针对中外人文学者在对启蒙进行反思中出现的几个重大偏差,做了比较简化的评论,但要在学理上进行彻底的论证,事情就要复杂得多,有待来日。并且,关于启蒙的反思,还有不少其他可能的误区,这里只不过是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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